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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汽车“三包”为何姗姗来迟
时间:2011-10-08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杨涛

  9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拟于10月下旬举行听证会。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汽车“三包”作出了规定并征集公众意见。
(据9月22日《新京报》)
  今年“3·15”,在青岛一建材灯具城门口,一名车主不满品牌商服务,将问题跑车当众砸毁。这类极端的事件虽然少见,但生活中消费者与经销商有关汽车质量的纠纷却频繁发生,而且,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经常维权无门。然而,国家相关执法部门对于汽车“三包”的规定却姗姗来迟,至今仍然停留在征求意见的阶段,让人不胜唏嘘。
  一般人想象中,汽车不属于“三包”范围。其实这是个错觉。事实上,汽车应当实行“三包”是消费者本来就享有的法律权利。《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这些法律规定明确或者隐含了对于所有商品,都应当实行“三包”的要求,汽车属于商品,法律规定中没有专门排斥汽车,那么,汽车理应实行“三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委在1995年制定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一规定虽未将汽车列入其中,但也明确提到“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这一表述应该是非常明白了。
  然而,尽管法律规定很明确,现实的操作却往往不遵守法律逻辑,而是遵循一种扭曲的权力逻辑,搞得来“法律不如法规,法规不如红头文件”。由于汽车的“三包”没有写入有关部委的规章和红头文件中,经销商、执法者甚至一些司法者就理所当然地认为汽车不必实行“三包”;即便是主张要“三包”的人,也在翘首以盼有关部门的规章和红头文件出台。
  偏偏有关部门对于这一问题暧昧不清。据报道,早在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将当时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对外征集意见,这一《草案》中就含有汽车“三包”内容,但此后再无下文。其间曾屡屡传出不同版本的消息,但历时6年之后,才又亮相。这幕后水有多深,我们并不清楚,难道是有强大的经销商在从中游说,有强大的汽车制造业主在从中施压?如若不是,为何有关部门坐视消费者维权之难,坐视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架空,坐视一辆又一辆问题汽车被砸毁?
  如今,国家质检总局准备就汽车“三包”问题举行听证会,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这是一件好事,这有利于激活法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但在公开博弈的同时,我们更希望公平博弈,就是决策者要真正能吸纳民意,而不是将听证会演成一场“听证秀”。而且,即使汽车“三包”条款没有在国家质检总局通过,我也希望司法者、执法者能认真执行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也要勇敢进行诉讼,让汽车“三包”在现实中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