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

时间:2009-06-26来源:未知
  

国名全称:科威特国(The State of Kuwait)
首都:科威特城(Kuwait City)
国家元首:埃米尔
人口:223.7万人(1998年3月官方估计数)
面积:17818平方公里
国庆日:2月25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62年11月16日
官方语言:阿拉伯语
财政年度:7月1日~6月30日
议会名称: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65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0,0%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9年7月3日
法定投票年龄:21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30周岁
议会电话:(965)2454202
议会传真:(965)2450953
议会网址:http://www.kna.org.kw/; http://www.alomm

--------------------------------------------------------------------------------
 
国家简况
    科威特位于亚洲西部波斯湾西北岸,与沙特阿拉伯、伊拉克相邻,东濒波斯湾。科威特居民中科威特籍人占40%左右,其余为外籍侨民。居民中有95%信奉伊斯兰教。
    公元7世纪,科威特成为阿拉伯帝国的一部分。1581年,哈立德家族成为科威特的统治者。1710年,曾经居住在阿拉伯半岛内的阿奈扎部落中的萨巴赫家族迁移到科威特。萨巴赫家族起初与哈立德家族结盟,后来哈立德家族把政权交给了萨巴赫家族。1756年,萨巴赫家族建立了科威特酋长国。1871年,奥斯曼帝国吞并科威特,使科威特成为该帝国巴士拉省的一个县。到19世纪中期,随着世界列强对海湾地区争夺的加剧,科威特成了奥斯曼帝国、德国、沙俄和英国的争夺焦点。1899年,英国强迫科威特签订秘密协定,成为科威特的宗主国。1900年,英国派出驻科威特首任代表。1939年,科威特正式沦为英国的“保护国”。1954年,随着阿拉伯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科威特成立了以酋长阿卜杜拉·萨巴赫为首的“最高委员会”,1960年从英国人手里接管了司法权和货币管理权,1961年6月19日宣布独立。1990年8月2日,科威特被伊拉克侵占和吞并,1991年2月复国。
    1971年3月22日,科威特与我国建交。
 

--------------------------------------------------------------------------------
 
政治沿革
    科威特是海湾君主国中最早进行政治改革的国家,其议会的历史可追溯到1938年成立的由14名成员组成的国家立法委员会,目的是以此来制衡当政的萨巴赫家族的权力。立法委员会虽然存在时间十分短暂(1938年6月至12月),却制定了一部基本法,强调人民是权力之源,应由一个经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大会来决定国家大事,包括国家安全、外交政策、预算和社会事务等;规定国内租让、租赁、专卖以及与外国订立的协议和条约等等,非经立法委员会批准,不具有法律效力。委员会还进行了影响深远的立法实践。后立法委员会因与埃米尔争夺石油收入的分配权而遭到解散,立法委员会主席因号召推翻王国统治而被处决,其余委员或流亡国外或遭到逮捕。
    国家立法委员会虽然夭折了,却为经选举产生的代议制政体首开先河,一些改革的措施及成果也被保留下来,更为重要的是对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的科威特改革派起到了鼓舞和激励作用。1962年11月,科威特从英国统治下获得独立还不到18个月,埃米尔就颁布了现行宪法,正式把君主政体确定为二元制的君主立宪政体。宪法规定,埃米尔为国家元首,这一职务只能由穆巴拉克·萨巴赫家族后裔继承。立法权由埃米尔和议会共同行使,行政权由埃米尔、首相和内阁大臣行使,司法权由法院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以埃米尔的名义行使。
    国民议会自1962年1月29日第一次议会选举后就发挥了重要的政治作用。议会给各阶级、各阶层的代表一定席位,使得议员和新闻媒介在埃米尔允许的范围内,评论、批评政府的政策乃至对内阁及其阁员投不信任票等等。在国民议会与内阁的几次冲突中,为缓和矛盾,埃米尔曾下令解除首相职务,重新组阁。但在认为国民议会的行动超出允许的限度时,埃米尔也会采取断然措施。1976年8月,埃米尔第一次宣布解散议会。在人民的强烈要求下又于1981年2月恢复国民议会。1986年7月,由于国民议会对政府政策的激烈批评,促使埃米尔第二次宣布解散议会,由内阁和埃米尔掌管国家事务。同时,埃米尔还控制了新闻出版,废止了宪法的部分条款,并且宣布五人以上的公众集会为非法行为。这种决定遭到科威特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反抗。1988年秋天,科威特工商界人士、知识分子和前议员组成联合阵线,与部分政府官员一起要求进行政治改革。与第一次议会被解散后一样,这种民主运动要求的重点是恢复议会,因为国民议会是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政府行为和对国家政策施加影响的重要机构,其作用已经得到人民的普遍认同。
    1990年4月,埃米尔为应对公众日益强烈的恢复国民议会的要求,宣布成立一个由75名成员组成的国家咨询委员会(其中50名成员经选举产生,另外25名成员由埃米尔任命)。但是,反对派强烈抵制1990年6月进行的咨询委员会选举,投票率出奇的低,只有亲政府的部族首领愿意竞选咨询委员会席位,因而该委员会完全被亲政府力量所控制。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在被伊拉克占领期间,流亡国外的埃米尔与所有政治派别的代表达成了协议。长期与国王对立的反对派领袖也表示了对统治家族的忠诚,承认埃米尔为国家的合法统治者。埃米尔则向全国人民许诺,一旦科威特获得解放,政府将同意关于扩大民主范围的要求,举行议会选举,恢复国民议会。
    1991年2月科威特获得解放后,迅速开始了战后恢复和重建工作,加强国防,对社会治安进行了综合治理。主张维护民族独立,在政府部门和经济机构中推行科威特化。政治上放松了对党派和反对派活动的限制,解除了新闻检查。1991年6月2日,埃米尔正式宣布废止1986年颁布的中止国民议会的法令,并定于1992年10月举行大选。此后,科威特各派政治力量积极为竞选做准备。竞选活动进行得十分活跃,公众集会十分频繁,候选人可以不受政府干涉自由地讨论问题。虽然政党活动仍然被禁止,但绝大多数候选人都是和有着明确政纲的、组织松散的政治派别联系在一起的。1992年10月6日,科威特举行第七届国民议会选举,对政府政策持批评态度的团体和独立候选人共获得民选议席的70%,支持政府的候选人只获得30%的席位,反对派在议会中占有明显优势。议会恢复后,选举1986年议会解散时就担任议长职务的艾哈迈德·阿卜杜·阿齐兹·萨敦为议长。不久,萨敦议长就与王储兼首相谢赫萨阿德·阿卜杜拉·萨利姆·萨巴赫频频发生冲突。首相几次试图削弱议会权力,都被萨敦所挫败。第七届议会成立之后,立即着手解决国家面临的最棘手的一些问题。议会加强了对国家财政和预算的控制,对国民经济进行结构性调整,还对统治家族被指控的一些问题进行调查。1996年10月7日,科威特举行了第八届议会选举。尽管当时地区形势很紧张,但科威特的选举仍然有序进行。政府极少干预竞选活动,候选人在公众集会和新闻媒体进行的辩论十分激烈,第七届议会的工作受到不少指责。选举结果是反对派力量受到明显削弱,支持政府的人士占据了将近一半的议员席位。但是第八届议会并不像人们预想的那样温和,不仅反对派和独立派继续对政府政策提出批评,即便是那些亲政府的议员在关键问题上也与政府保持距离。1999年5月6日,科威特埃米尔宣布解散第八届议会,决定于1999年7月3日举行大选。结果在国民议会50个席位的选举中,反对派共获得了36席,赢得了选举的胜利。
 

--------------------------------------------------------------------------------
 
议会地位
    【议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依照宪法的规定,科威特行政权属于埃米尔、内阁和各部大臣。埃米尔是国家元首,埃米尔依照惯例经过协商后任免首相,并根据首相的推荐任免各部大臣。各部大臣从国民议会议员中和其他方面任命。各部大臣的名额总数不得超过国民议会议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届内阁在组成后应立即向国民议会提出施政纲领,国民议会有权对该项施政纲领进行评论。首相在未取得国民议会对其信任前,不得承担任何职责。每位大臣就本部事务对国民议会负责。国民议会议员有权对首相和各部大臣提出询问和质询。在国民议会对某大臣投不信任票时,该大臣必须辞职。但国民议会对首相则不能投不信任票。
 

--------------------------------------------------------------------------------
 
议会产生
    【选民资格】科威特选举法经多次修改,规定只有其祖先在1920年以前定居科威特的年满21岁的男性公民才有投票权。
    【候选人资格】原籍在科威特、具有选民资格、在选举日年满30岁、善于读写阿拉伯语的男性公民才能成为国民议会议员候选人。
    【选举的种类】国民议会议员选举分为大选举和补缺选举。大选举是指一届议会届满时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全部议员。因议员任期届满而进行的总选举应在其任期届满前60天内举行。任期届满的议员可以重新当选。补缺选举是指国民议会因故在任期届满前出现缺位而进行的选举。补缺选举应从国民议会宣布缺位之日起两周内举行。新当选议员的任期应持续到前任任期届满时为止。如果缺位是在国民议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发生,不再选举继任人。
    【议员的构成】国民议会由65名议员构成。议员按照选举法规定,以普遍和秘密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未当选为国民议会议员的大臣,视为当然议员。
 

--------------------------------------------------------------------------------
 
议会职权
    宪法赋予国民议会立法权、财政控制权、监督权、议会自治权等权力。
    【立法权】国民议会有权提交和审议宪法修正案。国民议会议员有立法创议权。议员有权提出法案,经国民议会批准后,由埃米尔签署成为法律。国民议会有权对法律草案以及同外国签订的各项条约进行辩论并予以批准。
    但立法权并非国民议会所独享,埃米尔也有权创议、批准和宣布法律。埃米尔还可以对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行使否决权,但国民议会可以2/3议员多数投票赞成该项法律,而使之得到确认。
    【财政控制权】国民议会有权审议和批准财政预、决算。预算案至迟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前两个月由政府提交国民议会审查和批准;国家财政管理上年度的决算应在上年结束时起四个月内提交国民议会审议和批准。政府在每届国民议会常会期间,应向国民议会报告国家财政情况至少一次。
    【监督权】每个国民议会议员可以就首相和各位大臣权限范围内的事情,向他们提出询问和质询。询问者有权单独对其答复进行评论;质询则在提出后至少八天,才能就该项质询进行辩论。在对某位大臣的质询进行辩论后,经该大臣请求或者十名议员联名要求,国民议会可以对该大臣提出不信任案。经议员过半数票赞成,议会可通过对该大臣的不信任案。但国民议会不能对首相提出不信任案。
    应国民议会五名议员联名请求,可以将普遍关心的问题提交议会讨论。国民议会可就有关公众的事务向政府提出要求。国民议会随时有权成立调查委员会,或者委派一个或更多的议员调查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各位大臣和所有政府官员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报告。
    【议会自治权】国民议会有权制定议事规则,包括议会及其委员会的程序以及有关讨论、表决、询问、质询和宪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规则。议事规则还规定了对违反纪律或无正当理由缺席议会会议或委员会会议的议员实施制裁。国民议会有权对议员的选举是否有效作出决定。国民议会还是接受议员辞职的主管机关。国民议会有权保障议会安全,维持会议秩序。
 

--------------------------------------------------------------------------------
 
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经国民议会三分之一的议员建议,议会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如果埃米尔和国民议会的过半数议员赞成修改的原则和主要理由,国民议会应逐条讨论修正案。修正案须有国民议会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才算通过。如果修改的原则和主要理由被否决,从被否决起一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此项修改。
    埃米尔和国民议会议员都有权提出法案。但在同一次全会期间,议员提出的法案已被国民议会否决的,不得再次提出。法案由国民议会的办公厅分配到各个相关的委员会。委员会审议法案后,向全体会议提交一份报告。对法案的真正讨论将在全体会议进行,法案须经议员法定人数的简单多数同意才能获得通过。
    法案在国民议会通过后提交埃米尔之日起30天内颁布。如遇紧急情况,时间可减少为七天。此种紧急情况应由国民议会以其议员多数投票通过而决定。如果超过公布的时间,埃米尔没有否决法案,此项法案即被视为已经批准并予以公布。埃米尔送还国民议会重新审议的法案,如经国民议会三分之二多数投票再次确认,埃米尔应从法案提交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和公布。如果此项法案未能获得上述的多数投票,在同一全会期间不得再次审议。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政府编制包括国家收入和支出的年度预算,至迟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国民议会审查和批准。预算在国民议会部分地经过讨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财政收入不得用于特殊目的。如果预算法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尚未公布,上年度预算可适用到新预算公布时为止。如果国民议会已经批准新预算的一部分或者更多的部分,预算被批准的部分即刻生效。不包括在预算内的支出,或者超出预算拨款的支出,以及把基金从预算中的一部分转到另一部分,必须经法律批准才有效。国家财政管理上年度的决算,必须在上年结束时起四个月内提交国民议会审议和批准。
    国民议会专门成立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财政监督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议预算案,监督征集国家收入和分配支出的情况。该委员会每年向国民议会和政府提交一份自己的工作报告。
 

--------------------------------------------------------------------------------
 
议会会议制度
    【召集及会期】国民议会的会议分为常会和非常会议。常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埃米尔召集,从每年的10月份开始。如果召集令在10月1日前尚未颁布,常会召开时间应视为10月的第三个星期六的上午9时。如果当天是例行假日,会议应在下周的第一天举行。常会会期不得少于八个月,在预算批准前,不得闭会。埃米尔认为必要或者根据国民议会多数议员的要求,国民议会可以召开非常会议。
    【开会和休会】国民议会的所有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才算有效。埃米尔可以命令中止国民议会会议,但不得超过一个月。经国民议会同意,在同次常会期间可以再次休会,但只能允许一次。计算常会持续时间,其休会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会议原则】国民议会会议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公开和一事不二审原则。国民议会的会议公开举行,但根据政府、议长或十名国民议会议员的要求,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一事不二审,即指一项法案在会议上未获得多数通过而被否决时,在同一常会期间不得再次提出。
    【法定人数】国民议会的会议,须有过半数的议员出席,才算有效。国民议会通过的决议须有出席议员的绝对多数投票赞成。表决结果若赞成和反对票相等,该决议即被否决。选举议长、通过对大臣的不信任案等,也须经议员过半数投票赞成才算有效。有关修改宪法以及经埃米尔否决后重新审议的法案,须经议员三分之二多数投票赞成才算有效。
    一切选举都应得到国民议会出席议员的绝对多数投票赞成。如果第一次投票未得到绝对多数票,应对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再进行一次选举,得到最多票数的候选人即为当选。如果最后一次投票票数仍然相等,则采用抽签方式决定由谁当选。
 

--------------------------------------------------------------------------------
 
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宪法规定国民议会议员在议会中或委员会中可自由表达任何观点或意见,决不因此承担责任;议员除现行犯罪外,在国民议会开会时,非经国民议会批准,不受调查、逮捕、拘留或其他任何刑罚制裁。
    【议员义务】国民议会议员代表整个国家。议员应保护公共利益,履行职责时不服从任何权势。议员资格是和公务员不相容的,但依宪法允许担任的除外。在此种情况下议员的报酬和公职人员的报酬不得重复享受。议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不能取得政府认可的特许权或公共团体承认的特许权,不得购买或租用国家的财产,也不得出租、出卖或交换自己的财产给政府。议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奖章。议员必须遵守国民议会的规则,无正当理由缺席议会会议或委员会会议的议员将受到制裁。国民议会议员不得干涉司法权和行政权。
    【议员待遇】国民议会议长、副议长和议员的报酬由法律规定。如果变更上述报酬,不到下届任期,该项变更不得生效。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