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

时间:2009-06-26来源:未知
  

国名全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首都:万象(Vientiane)
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人口:484.6万人(1997年)
面积:236800平方公里
国庆日:12月2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91年8月14日通过
官方语言:老挝语
财政年度:7月1日~6月30日
议会名称: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99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21名,21.21%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7年12月21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1周岁
议会电话:(85621)413518
议会传真:(85621)413513
议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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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老挝,又称“寮国”,位于中南半岛的北部,周围分别与越南、泰国、缅甸和中国交界,是中南半岛上惟一没有出海口的内陆国家。境内大部分是山地和高原,在印度支那三国中地势最高,素有“印度支那屋脊”之称,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又因森林茂密,生长着许多珍贵的树木,湄公河及其支流沿岸是一片辽阔的沃野,以种植稻米为主,所以一向被西方国家誉为“森林和稻田王国”。老挝人称自己的国家是“水中有鱼,田地有稻”的美丽富饶的鱼米之乡。老挝共有68个民族,分为老龙、老听、老松三大族系,老挝语是官方用语,大多数居民信奉小乘教。
    1961年4月25日,老挝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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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老挝是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始建于公元1世纪,14世纪中叶建立统一的封建王国--“澜沧王国”。15世纪至17世纪达到鼎盛时期,曾是中南半岛上很有影响的一个国家。以后由于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各据一方,导致国家分裂,屡受越南、缅甸、暹罗的侵略,沦为暹罗的附属国。1893年,法国入侵,老挝又沦为法国的“保护国”,1940年,被日本占领,1945年10月12日,老挝人民在万象成立“老挝人民委员会”,组成了以佩差拉亲王为首的临时抗战政府,制定了老挝独立宪法,宣布独立。1946年,法国第二次入侵老挝,老挝人民在苏发努冯为首的寮国抗战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抗法斗争,1947年5月11日,老挝颁布宪法,以后曾于1949年、1952年、1956年和1957年4次修改。这部宪法规定老挝实行君主立宪制,议会分为国民议会和枢密院。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它所通过的法律(宪法除外)交枢密院启奏国王,并在两个月内颁布实施。国王有权解散议会,内阁名单由首相提出,经国民议会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在国民议会通过对内阁不信任案时,内阁应全体辞职。1954年,法国被迫签署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的日内瓦协议,承认老挝独立。1962年,美国被迫签订了关于老挝问题的日内瓦协议,老挝成立了以富马亲王为首相、苏发努冯为副首相的联合政府。1975年12月1日至2日在万象召开老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九项重要决议: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自1975年12月2日起成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决定组成最高人民议会(任命了45名议员);任命苏发努冯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最高人民议会主席,凯山·丰威汉为政府总理;接受了老挝国王西萨旺·瓦达纳的退位书,并任命他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的最高顾问。这次大会还规定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旗和国歌,决定老挝语和老挝文为老挝的通用语言和官方文字。
    老挝最高人民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其职权是:起草宪法,制定各项必要的法律,协助和监督政府的一切活动。议会设财政、宪法起草和预算等委员会。1982年7月议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把政府改为部长会议。
    1991年8月老挝最高人民议会二届六次会议通过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宪法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国家,全部权力归于人民,各族人民在老挝人民革命党的领导下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国民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议员共9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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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议会与政府的关系】国民议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政府的工作,政府向国民议会负责,执行宪法和法律以及国民议会作出的决定,并向国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国民议会的管理和监督。国民议会的成员有权向总理和政府其他成员提出询问,被询问者必须在国民议会举行会议前作出书面或口头的答复。国民议会在国家主席的动议下,决定政府成员的任免,甚至可以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迫使政府集体辞职。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老挝的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宪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国民议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国民议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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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选民资格】所有老挝公民凡年满18岁,不论性别、宗教、社会阶层、居住地、职业,只要不是精神病患者或罪犯,或者只要他的选举权没有被人民法院剥夺,则均有选举权。
    【选区划分】每一个省、自治市和特别行政区是一个选区,国家现有16个省、1个直辖市和1个特别行政区,因此共有18个选区。如遇到行政区域取消或重建,本着确保选民权利的原则,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须按实际的区域分布,重新确立选区。在乡村,设立选举单位。选民人数在500~1000的一个村是一个选举单位;选民人数多于1000的村,可以按比例设立多个选举单位;选民人数不足500的村,可以与周围的村联合而形成一个独立的选举单位。在偏远和条件困难的乡村,可以组成选举机动站到那里去组织选举,收集选票。在国防部队和国家安全部队,按营的编制建立选举单位,一个营即为一个选举单位,并要向部队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报告。
    【候选人资格】所有老挝公民凡年满21岁,不论性别、宗教、社会阶层、居住地以及职业,只要不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罪犯,或者只要他的被选举权没有被人民法院剥夺,那么,他就享有当选国民议会成员的候选人资格。
    【候选人产生办法】国民议会的人数按以下原则产生:1.每5万人口中应该产生一名国民议会的成员;2.任何一个人口少于15万的省或自治市应该产生三名国民议会的成员;3.根据各个省、自治市和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安全的重要性和各自特点,国民议会的成员应该有比例地包括不同阶层、不同性别和少数民族代表,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向每一个选区推荐候选名单,名单由国家主席颁布。
    国民议会的候选人应该符合下列条件:1.爱国,并为民主而作出奉献;2.忠诚于新的经济体制;3.为人民服务并为人民谋利益;4.有足够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并且有调动人民进行实际工作的能力;5.有模范的人品,拥护民族统一政策,密切联系人民并得到人民的信任;6.有足够的科学文化知识;7.有履行职务的良好健康状况。
    候选人确定办法和程序:所有政党和国家机关、大的机构都要向当地的选举委员会提交自己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并且这份候选人名单要得到国家选举委员会的认可。但是,政府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候选人名单直接提交给国家选举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在各自的投票点进行登记。候选人应向国民议会提交以下文件:自愿成为国民议会成员的书面申请、6×9cm的照片若干张、居住证明、健康证明。国家选举委员会至迟在选举前60天发布官方文件向社会公布国民议会的候选人名单。
    任何选民可对候选人名单提出不同意见。选民如果认为候选人不适宜当选国民议会成员,对其持有反对看法,应该在候选人名单公布七天内向当地的区选举委员会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区选举委员会要在三天内将该反对意见的报告呈交给省、自治市或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委员会裁决,如果问题在省、自治市或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得不到解决,那么该报告将提交给国家选举委员会,国家选举委员会要在五天内解决此问题。
    【竞选办法】各政党组织、不同级别的国家机关、大的机构都有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的候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竞选,每一个候选人都有权利宣传自己,获得选民的支持,但是不得贿赂选民,不得反对其他候选人。竞选活动从公布候选人名单时开始,到投票的前一天结束。
    【选举的管理】国民议会选举的总原则是: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为使选举工作依法、有序、顺利进行,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老挝在全国各地设立了不同级别的选举委员会,来主持选举事务。至上而下,各级选举委员会分别是:国家选举委员会、省(自治市、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区选举委员会和村选举单位。各选举委员会都要有党委、当地政府和各级大的机构的代表。省、自治市、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还应该有国民议会的代表。各级选举委员会都有权建立一套辅助机构和人员来协助工作。
    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至迟在选举前120天任命国家选举委员会的委员,并向社会颁布。国家选举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其中包括1名主席,2~3名副主席和一定数量的委员。国家选举委员会的任务在新一届国民议会第一次会议开始时结束。国家选举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宣传政策,确保少数民族充分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保证他们都参加所在地的选举;制定选举工作程序,鼓励人们积极参加选举;准备和分发与选举有关的文件;研究和决定被提名的候选人问题,制作官方的被提名的候选人名单;在全国范围内指导和监督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保证选举按法定程序进行;统计和宣布选举结果;给已经当选的国民议会成员出具临时证明;给予在选举工作中表现出色的机构和个人以奖励;在新一届国民议会的开幕会议上报告选举结果。
    各省省长、区长、特别行政区首脑、自治市市长负责成立所辖地的选举委员会,并至迟在选举前90天内公布官方的任命文件。省、自治市和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委员会由11~13人组成,其中包括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若干人。区选举委员会由7~9人组成,其中包括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若干人。各地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也是在新一届国民议会召开时结束。省、自治市、特别行政区和区选举委员会承担下列工作:宣传选举政策,保证选民们都能参加投票;支持、教育和劝说人们遵守选举法,向下一级选举委员会分发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指导、监督下一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在各自的选举范围内保证选举安全进行;指导竞选,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解决选民和候选人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请求;计算投票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报告选举结果;在各自负责的选举地域内,总结选举工作,并对在选举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组织给予一定的奖励。
    区行政首长在本区建立若干个选举单位。军队的营级,省、自治市和特别行政区的首脑,内阁员以及内阁防卫军队各自组成一个选举单位。每一个选举单位由5~7人组成,包括主席1人,副主席1人,1~2个秘书和若干个委员。选举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教育和指导选民投票;组织竞选,支持和劝说选民遵守选举法;准备选举地点和投票设备;分发选民资格证;确保选举投票安全进行;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解决选民提出的要求;计票,记录选举结果,并把所有的记录和文件向区选举委员会提交;保存所有的选票;向区选举委员会建议奖励那些在选举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个人。
    【选举的种类】国民议会的选举分为全国统一进行的大选和补缺选举。大选要求全国范围内所有选民在国家选举委员会规定的相同的日期和时间里进行投票,大选日期由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在投票前130天向社会予以公布。投票日应在星期日,投票从早上7点开始到晚上5点结束。补缺选举是指国民议会的成员由于死亡或者被依法免去国民议会成员的职务,出现议席空缺时,根据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建议进行补选。补选在国民议会举行的大会上进行。
    【选举规则】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国民议会大选遵循以下规则:1.确定适宜的投票地点,比如可选择学校、礼堂等地方;2.选举委员会宣传选举规则,示范投票样式;3.在投票开始之前,选举委员会有责任当众打开投票箱,以示投票箱是空的;4.选民在得到选票前向选举委员会出示有效证明;5.投票是秘密的,当选民填票时,任何人不得干涉;6.对于那些文盲选民,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单位要派人帮助他们,以使他们作出选择,但选票必须由选民自己投入票箱中;7.若选民因病、残疾、年老或其他原因无法到选举地点投票,那么机动选举站应把票箱送到他们家,方便他们投票;8.如果选民在写票时,把候选人的名字写错,他可向选举委员会要求重新再拿一张选票,但写错的那张选票作废,应予收回;9.投票时选民应按秩序一个一个地进行。
    【议员构成】国民议会的成员应包括各民族、各界别、各社会阶层以及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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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老挝宪法按照人民主权的思想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实行人民民主的政体,国民议会是全体人民的代表机构,所有成员由全国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
    【立法权】国民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只有它才能制定和修改宪法,宪法的修改必须在国民议会举行会议期间进行,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宪法修改案。国民议会还有权制定、修改、废止法律。
    【财政控制权】设立、更改、废除税种和印花税;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决定国家预算。
    【监督权】国民议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指导和监督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宪法和法律的执行。国民议会每年的第一次大会要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政府成员要回答国民议会成员提出的询问,接受监督。如果至少四分之一的国民议会成员或国民议会常委会提出对政府或政府中的任何一个成员的不信任动议,国民议会必须就此动议进行表决,在国民议会通过这一不信任动议后的24个小时内,国家主席有权要求国民议会重新考虑和决定这一问题,国民议会则要进行第二次表决,第二次表决在第一次表决的48小时内作出,如果第二次表决仍然获得通过,那么,政府应该辞职。
    【国民议会自治权】国民议会有权组建自己的委员会协助工作,有权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其他权力】1.国民议会有权决定国家的根本事务;2.在国家主席的提议下,决定政府成员的任免;3.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国家总检察长;4.决定关于战争与和平和事务;5.决定大赦;6.决定各省、自治市的边界;7.按照国际法和国际准则,决定和外国签订或废除协约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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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国民议会主席  沙曼·维亚吉
    老挝国民议会的组织结构包括国民议会的主席、一至两名国民议会的副主席、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国民议会的委员会和国民议会的成员。
    【主席】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一名主席,他的任期和国民议会的任期一样,也是五年,
    主席是国民议会内外事务的代表,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主持国民议会的会议;领导、指导和控制国民议会的工作与活动;维持国民议会的良好运转;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主席有他自己的圆弧形的印章,它的中间是国徽,顶端刻有“国民议会”的字样,底端刻着“主席”二字,在顶部和底部所刻字之间刻着一个五角星。国民议会设有副主席协助主席的工作,当主席的职位出现空缺或主席无法主持工作时,副主席代行主席之职。国民议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也是其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现任主席沙曼·维亚吉。
    【常务委员会】老挝国民议会设有常务委员会,它是国民议会的常设机构,在国民议会闭会期间代表国民议会行使权力。常委会具有下列权力:召集国民议会的大会;教育人民提高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发布国家主席签署的决定和决议;监督和观察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指导和领导国民议会委员会的活动;确保国民议会完成其法定职责和任务;为国民议会的成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使他们能履行职责。常委会的委员既可以由国民议会的主席根据国民议会的决定任命也可以由常委会任命。
    【委员会】国民议会设有若干个委员会帮助国民议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从事立法和监督工作。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和若干名委员组成,所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国民议会的成员。另外,每一个委员会都可以建立秘书处,都可以吸纳一定数量的专家协助其工作。主任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主持委员会的会议,代表委员会向国民议会的常委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如果主任缺席则副主任代表主任。委员会的设立不是固定的,每届国民议会可根据工作的需要而定。基本的委员会一般包括下列几个:秘书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经济计划和财政委员会、文化和社会(公共福利)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
    秘书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完成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计划草案和其他任务;为国民议会的会议准备文件以及准备国民议会所要的其他文件;协助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完成法定的任务;协助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设立或者废除政府的部、相当于部的委员会以及省和区的建制,决定省和区之间的界线;和党的中央委员会的书记处、国家主席办公室、总理办公室进行协调;起草决定和报告并提交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国民议会秘书处的工作。
    法律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助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由国家主席、政府和其他机构提交给国民议会的法律草案、法律性决定草案和命令草案,并提出审议报告;协助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协助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研究、修改或废除法律;协助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监督行政、司法机关执行宪法、法律和其他法律性决定、命令;向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提交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
    经济、计划和财政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助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府向国民议会提交国家财政预算计划并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协助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监督起草有关经济和财政事务的法律草案、规则草案、命令和计划;协助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指导和监督有关经济和财政事务的法律和规则的执行;向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提交有关经济和财政事务的报告。
    民族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助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监督有关民族事务的国家计划和政策的执行;协助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监督起草有关民族问题或有关农村和山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的计划草案;协助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偏远少数民族地区执行法律和规则;向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提出有关民族事务的报告。
    外交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助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府的对外活动;协助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审议政府将要签署的重要国际条约和协定并监督对已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的执行;协助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国民议会在外交事务上的活动;向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提交有关外交政策的执行的不同的观点的提案。
    为了完成各自的职责,各委员会有权同所有政党的机构、政府机关、大的机构和其他组织联系,要求提供有关问题的数据、材料、证明和其他文件。每个委员会可制定各自的议事规则,在主任的主持下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方法决定问题。委员会在国民议会例会前至少要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必要的时候,委员会可与其他的委员会联合召集会议或者邀请有关人员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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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内阁、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总检察长、中央和国家机关有权向国民议会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草案;但在提交法律草案前应向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一份立法建议,说明立法的目的和理由。国民议会常委会在收到该建议的15天内要给予答复。立法建议被常委会批准后,有关的委员会应受常委会的委托,讨论法律草案。首先要与法律草案的起草机关联合召开会议,检查法律草案的内容。然后委员会讨论和修改草案,使草案更加完善,并向常委会提交法律草案的审议报告。假如常委会认为这个草案是可行的、恰当的,则由法律委员会的主任将该草案提交给国民议会的例会作出决定和通过。假如草案还需要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委员会应提前得到授权对草案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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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国民议会有四种会议形式:开幕会议、一般例会、特别会议和非常会议。开幕会议完成以下任务:选举国民议会的主席和副主席,选举产生国民议会的常务委员会;成立国民议会的各委员会;决定和任命国民议会向世界各国议会联盟派出的特别工作组;选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和任命政府成员;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例会一年召开两次,第一次例会决定国民议会的一般性的和原则性的问题,第二次例会完成以下任务: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国家预算和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计划;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另外还可以决定其他一些重要的问题。特别会议讨论和决定一些紧急问题。非常会议讨论和决定那些对于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的偶发性的和紧急性的问题。
    【召集及会期】开幕会议在新一届国民议会选举产生出来后的60天内举行。上一届国民议会的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直到选出新的国民议会的主席。在开幕会议上选举委员会要向大会作工作报告,确认选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一般例会每年召开两次,第一次会议在2月份,第二次会议在9月份。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国民议会可以召开特别会议或者非常会议:由国民议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主席建议、政府总理建议或者至少四分之一的国民议会的成员建议召开。至少应在国民议会举行前的七天把会议通知、重要文件发送给国民议会的成员。
    【开会和休会】国民议会应公开举行,除了国民议会的成员,政府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社会政治机构的代表、不同社会阶层的代表都可以受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议的讨论,但是没有表决权。此外,外国使节和国际组织的代表也可以被邀请出席会议。每一次会议的记录应由秘书委员会的主任和会议的主持人签字后予以保存。
    【法定人数】国民议会召开的法定最少人数是出席会议者不少于所有国民议会成员的二分之一。国民议会的表决以超过出席会议的国民议会成员的半数通过。但是宪法的修改和国家主席的选举除外。宪法修正案的表决以全体国民议会的成员的至少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选举国家主席以全体出席会议的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赞成通过。
    【投票方法】国民议会的表决是公开进行还是秘密投票,由本次会议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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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议员在国民议会的会议上可以自由发表言论,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可以向总理、政府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询问,并要求得到口头的或书面的答复。未经国民议会的许可或在国民议会休会期间未经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可,国民议会成员不得被指控或拘留。在发生明显的、紧急的犯罪情况下,任何机关拘留或逮捕国民议会的成员,都必须立即向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其所采取的措施。
    【议员义务】国民议会的成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务;必须是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党的政策、法律、国家规定和国民议会的决定的表率和模范;鼓励人们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出席国民议会的会议,如果不能出席,应提前通知常委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认真听取人民的意见和愿望并向国民议会反映;接受人民群众提出的询问和控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帮助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每年至少两次向选民报告自己的工作和活动;定期向国民议会常委会报告自己的工作和活动;参加党的组织、国家机构和自己所在选区举行的重要会议和重要的庆祝活动。
    【议员待遇】为了确保国民议会的成员履行好他们的职责,给予他们特殊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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