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

时间:2009-06-26来源:未知
  

国名全称:新加坡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首都: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316.35万人(1998年6月)
面积:647.5平方公里
国庆日:8月9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65年12月
官方语言:英语 华语 马来语 泰米尔语
财政年度:4月1日~3月31日
议会名称:议会(Parliament)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93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4名,4.30%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7年1月2日
法定投票年龄:21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1周岁
议会电话:(65)3368811
议会传真:(65)3325526
议会网址:http://www.gov.sg/parlia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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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位于马来半岛南端、航运要道马六甲海峡的出口,有“远东十字路口”之称。北隔柔佛海峡与马来西亚为邻,南隔新加坡海峡与印度尼西亚相望。由新加坡岛及附近约60个小岛组成,其中新加坡岛占全国面积的91.6%。新加坡的人口全部居住在城市,其中华人占77.2%,马来人占14.1%,印度人占7.4%,其他民族占1.3%,平均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3228人。新加坡宣布国语为马来语,行政用语为英语。官方语言有四种:华语、马来语、泰米尔语和英语,小学把这四种语言作为教学用,但在中等和高等学校主要用英语授课,作为国语的马来语未在全国通行。新加坡的宗教信仰十分复杂,世界上主要宗教在这里都有信徒。据1995年统计,年龄10岁以上表明有宗教信仰的新加坡居民占总人口的85.5%,中国血统的人大都信奉佛教或道教,大约分别占28.3%和13.4%;马来人信奉逊尼派伊斯兰教,大约占16%;印度人大多信奉印度教,占4.9%;其他人信奉锡克教、基督教等宗教。
    1990年10月3日新加坡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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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14世纪新加坡曾沦为暹罗属地。到18世纪~19世纪,成为马来亚柔佛王国的一部分。1819年英国人发现新加坡岛,并强行登陆,签订了不平等条约。1824年沦为英国殖民地,一直是英在远东的转口贸易商埠和在东南亚的主要军事基地。1942年被日本占领。1945年日本投降后英国恢复殖民统治。1946年1月,英国发表《马来亚和新加坡关于未来宪法的声明》,把新加坡从海峡殖民地划分出来,实行“新马分治”,新加坡成为英国的直辖殖民地。迫于新加坡人民强烈的自治要求,50年代英国政府三次邀请新加坡各派政治力量代表到伦敦谈判。经过两年左右的谈判,双方代表于1958年4月11日签订《关于新加坡自治谈判的报告书》。同年5月双方代表起草和通过了《新加坡自治宪法草案》。按照宪法草案规定,1959年5月30日举行新的立法议会选举,人民行动党在选举中获得绝大多数席位(在51个议席中占43席)。同年6月,新加坡自治邦正式成立,由人民行动党组成首届内阁,该党秘书长李光耀任总理,但英国保留国防、外交、修改宪法、颁布“紧急法令”等权力。1961年5月,“马来亚联合邦”总理拉赫曼建议,把马来亚联合邦、新加坡、沙巴等五个地区,“合并”为“马来西亚联邦”。6月,李光耀总理表示支持。1963年7月,新加坡、马来亚联合邦等四个地区的代表,在伦敦签署《关于成立马来西亚联邦的协定》。同年9月,马来西亚联邦正式成立,新加坡成为它的一个州。不久,新、马领导人在中央政府领导人选、联邦议会议席分配、新加坡自治权益和经济贸易等问题上出现分歧,矛盾激化,致使政局动荡不安,新加坡经济发展速度下降。1965年8月7日,英、马、新三方代表签订《1965年新加坡独立协定》。8月9日新加坡正式退出马来西亚,宣布成立新加坡共和国。新加坡1963年9月并入马来西亚后颁布了新加坡州宪法,1963年12月将原新加坡州宪法修改成为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根据1991年1月的宪法修正案,允许总统由全体公民直接选举。1993年8月28日,举行独立后首次总统大选(以前总统由议会选出),前副总理、新加坡职工总会候选人王鼎昌(OngTengCheong)当选为新加坡第一位由全民选出的总统,任期六年。1999年9月1日新总统纳丹(Nathan)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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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按照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分立的原则组织国家机构。新加坡共和国成立后,于1965年12月22日立法议会改称“新加坡议会”,采用一院制。
    【议会与总统的关系】总统是国家元首,任期六年,可以连选连任。总统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均居于最高地位。根据1991年1月的宪法修改,总统由人民投票选出。总统与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总统委任议会中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委任各部部长、政务部长和政务次长;召开或解散议会等。如有半数议员同意,总理有权建议总统解散议会,在此情况下,总统应在政府公报中发布通告解散议会。在1991年之前,总统实际上是一个荣誉性职位,他不能单独行使这些权力,而是要根据议会通过的决议或内阁(总理)的意向、建议签署和颁布各种法律、命令和文件,从事政务活动。总统不得担任任何盈利职位,并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总统不得在任何法院任何诉讼中受到控诉,可随时向议长提出辞呈,并依照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票数所通过的决议被罢免。从1993年开始由全民选举总统,总统职权进一步扩大,包括:监督管理新加坡的金融资产和国家储备金,维护公共服务的廉洁正直;批准和否决政府的常年财政预算案;监督政府执行《内部安全法》、《维护宗教和谐法》和贪污调查局的工作;批准和否决政府部门、主要法定机构(包括民事、警察、军队、司法机关等)和国营公司重要职位的人选。该法同时规定,总统权力受总统顾问理事会的制约。
    【议会与政府的关系】政府实行内阁制。通过普选,政府由议会中拥有席位最多的政党组成,即议会中多数党领袖由总统任命为总理,由总理挑选议员组成内阁。总理是内阁首脑,由议会中多数党和总统提名,任期四年。按照宪法规定,总理领导总理公署和各部执行各项政策和计划,集体向议会负责。新加坡的行政权力名义上属于总统,实际上掌握在以总理为首的内阁手中,总理有权向总统提请任命和撤销各部部长、政务部长和政务次长,还有权自己直接掌管某一部的工作。新加坡没有地方行政机构,中央政府直接处理各种事务。宪法规定,政府不能自由支配公共资金,税收和公共资金的开支必须经过授权。政府每年运转所必需的经费,都需要向议会提出预算案,由议会经过严格的预算程序审查批准。议会对政府有行使监督的权力,议员可就政府部长职责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提出质询,部长应就质询问题作出回答。部长在回答完一个问题后,议员可以提出相关的补充问题,但不能发表任何陈述和演讲。
    【议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实行司法独立。司法机关由法院、总检察署和政府法制部组成。
    最高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由大法官(也称首席法官)、上诉庭法官、法官和司法委员组成。大法官由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其他法官根据总理和大法官的意见由总统任命。最高法院现有八名法官,还设有两名司法专员,负责处理最高法院的业务,一名登记官、一名副登记官、一名资深助理登记官和一名助理登记官,负责最高法院的日常行政和司法事务。最高法院设高等法庭、上诉庭和刑事上诉庭。高等法庭对刑事和民事案件有无限的司法权,审理来自初级法庭的上诉案件;对下属法院有监督和复审权;死刑案件必须由高等法庭审理。上诉庭和刑事上诉庭分别受理民事、刑事案件,审理来自高等法庭的上诉案件。从1994年起,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再上诉到英国枢密院,上诉法庭为终审庭。初级法院由地方法院、区法院、未成年人法庭、验尸官法庭等组成。除上述普通法院和法庭外,新加坡还设有许多专门法庭,如海事法庭、宗教法庭、伊斯兰法庭、工业仲裁法庭、调解法庭、军事法庭等,专门受理特殊案件。这些法庭的法官,由大法官推荐,总统任命。
    新加坡还有一个独立的部门-总检察署,由立法、民事、刑事三个处组成。它负责草拟议会议案以及议会法定的辅助立法;处理涉及政府的民事案件,为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和审查所有政府合同与协议;处理刑事诉讼,对警方和其他执法机构所作的调查提供法律意见。设正副总检察长、法律起草专员、高级政府律师和政府律师等。总检察长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就法律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并且执行总统或内阁分派的法律事务;作为检察官,有权提起、进行或撤销刑事诉讼;负责起草法律。
    法制部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行使行政司法权。主要处理宪法规定总检察署主管事务以外的一切与法律有关的行政事务,如国家土地的管理、利用、登记,公司的清算、破产,死者的财产、意外赔偿、版权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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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选民资格】任何年满21周岁的公民,均有资格参加选举。“新加坡公民”的身份是通过出生、遗传、登记、入籍的方式取得。
    1.出生公民资格。自1963年9月16日宪法生效后出生在新加坡的人为新加坡公民。但出生时有下列情况的,不得成为新加坡公民:其父为一个主权国家总统派出的使节享有诉讼和法律程序方面的豁免权;或者其父曾为外国敌人,而本人当时在敌人占领区某个地方出生者;或者其父母均非新加坡公民,又非在新加坡永久居住者。如果其父母均不是新加坡公民,但当政府适当和公平,并且考虑到申请时当时的所有情况,可给予出生在新加坡人的公民身份。
    2.遗传取得公民资格。1963年9月16日宪法生效后在新加坡以外出生的人,如果出生时其父因出生或登记被确认为新加坡公民的,其本人应为新加坡的世系公民。但这种人出生后一年内必须依照规定方式已将其出生事实向新加坡领事馆或政府作了登记,或事后取得政府同意的,否则不得成为新加坡世系公民。
    3.登记取得公民资格。凡在1963年9月16日宪法生效之日,年龄在21岁或21岁以上在新加坡居住的人,如果他能向政府证明本人:品性善良;申请日之前在新加坡居住满12个月;申请日前12年内曾在新加坡居住合计不少于十年(但对申请日前六年内已在新加坡居住合计不少于五年;或在特殊情况下政府认为恰当,授予申请者公民身份的,可免除申请);意图在新加坡永久居住;具有民族语言(马来语、英语、汉语普通话、泰米尔语)的基本知识者(但年满45岁或系聋哑者可免除此规定),可以通过规定方式提出申请后,登记为新加坡公民。凡与新加坡公民结婚的女子,如果能向政府证明本人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通过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登记为新加坡公民:(1)申请日之前在新加坡连续居住不少于两年;(2)意图在新加坡永久居住;(3)品性善良。自登记之日起,上述人员即成为新加坡公民。
    4.加入国籍取得公民资格。任何21岁或21岁以上的非新加坡公民可向政府提出申请入籍。如果政府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的12年内在新加坡居住合计不少于十年,且入籍证明获得批准后,该人打算永久居住;品性善良;具有足够的国语知识,可批准加入新加坡国籍。批准国籍之日即为新加坡公民。
    【选区划分】根据宪法和议会选举法的规定,选区分为集体选区(group representati on constituencies)和单选区(single member constituencies)两种。
    集体选区是为了确保议会中有马来族、印度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社团的代表而创立的选区划分方法。议会选举法规定:由总统依据议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选区选民的人数确定某些选区为集体选区。总统同时还应指定某一集体选区为马来族或印度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集体选区。其中,指定的马来族的集体选区应占集体选区总数的五分之三。第九届议会议员选举中,四人集体选区五个,五人集体选区六个,六人集体选区四个。
    为了给一些小党在选举中提供竞争的机会,还设立了单选区。每个单选区只选出一名议员。法律规定,在每次选举中,单选区不得少于八个。第九届议会选举中,单选区为九个。
    【候选人资格】议员候选人应是依照宪法各项规定具有当选或任命资格并依照新加坡现行法律规定方式选举产生或任命的人。他既可以作为独立候选人,也可以作为某一党派候选人。
    根据宪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则具有当选(或被任命)为议员的资格:1.是新加坡公民;2.提名之日已年满21周岁;3.在本届选民登记册中列有他的姓名;4.在提名进行选举之日,他系新加坡居民并累计居住10年以上;5.会说(有足够熟练程度参加议会活动)、会读(除非由于失明或其他身体原因而丧失能力)、会写至少下列语言之一:英语、马来语、中国官话和泰米尔语。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成为议员候选人:1.经查明或被宣告为精神不健全者;2.尚未清偿债务的破产者;3.担任营利性质的职务者;4.被提名参加议会选举或作为某一被提名者的竞选代理人而未能在法律所要求的时间内和方式下提出竞选费用的报表者(根据此条规定被剥夺资格者,得由总统撤销此种剥夺,如未予撤销,应自要求提出该项报表之日起五年期间终了时,停止此种剥夺);5.曾由新加坡或马来西亚法律宣判为有罪并判处监禁一年以上或罚金2000元以上而未获特赦者,但在其罪行由马来西亚法院判定的场合,除非该罪行如在新加坡发生也会受到新加坡法院惩处者外,不得取消该人作为议会议员的资格(据此条规定被剥夺资格者,得有总统撤销这种剥夺,如未予撤销,从拘禁中被释放之日起或从判处罚金之日起五年期间终了时,停止此种剥夺);6.曾在外国志愿取得公民资格或行使公民权利或曾向外国作过效忠宣誓者(但不得仅凭一人在其成为公民以前所作的行为而据此款取消其资格,这里“外国”不包括英联邦中的任何部分或爱尔兰共和国);7.根据任何规定与议会选举有关的犯罪的法律,由于被判处犯有此类罪行或在有关选举的诉讼中证明犯有构成这种犯罪的行为,而被剥夺资格者。
    【候选人产生办法】议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分三种情况:
    1.对选区议员候选人来说,集体选区的候选人是以单个候选人组成的候选人小组为单位的,不少于三人但又不能超过六人,每一小组的候选人必须属于同一政党或均为独立候选人。在马来族集体选区中,每一候选人小组中,至少有一名候选人属于马来族社团或社区。在印度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的集体选区中,每一候选人小组中,至少有一名候选人属于印度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社团或社区。
    2.非选区议员的候选人,是在大选中得票最多的反对党中产生。
    3.官委议员候选人是由议长和七名议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从在各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给国家带来荣誉的著名人士中推荐。
    【选举的管理】在新加坡,选举是选民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选民必须参加选举(compulsory voting)。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举者,将受到一定处罚。
    根据议会选举法的规定:每位选民都在其所在的选区进行选举情况的登记。负责选举统计的官员,在选举结束后,准备并签发一份没有参加投票的选民名单,包括未投票选民的人数、姓名和基本情况,交负责选民登记的官员。如果没有相反的规定,负责登记的官员收到这样的名单后,即将载于名单上的选民的姓名从选民登记册中删除;同时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告,说明已收到由负责选举统计的官员提供的名单,并且指出这一名单或其副本在登记官员正常工作时间内向公众开放,选民可到负责选民登记的机关或每一选区指定的地方进行查询。载于名单上的选民可提出恢复申请。如果负责选民登记的官员确信申请人有正当充足的理由,则他的姓名将被恢复于选民登记册中,不受处罚。否则,需支付五元罚款才能恢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负责选民登记的官员确信未参加投票者有正当充足理由或已交付五元罚款之日起,其姓名恢复登记于选民登记册中。
    每届议会从议会举行第一次会议起算。当议会被解散时,新的选举必须在三个月内举行。每当议员的议席由于议会解散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而宣告出缺时,空缺应按照或根据新加坡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方式举行选举,予以填补。
    【议员构成】新加坡议会议员由选区议员、非选区议员和官委议员构成。目前为第九届议会,由93名议员组成,其中有83名选区议员,1名非选区议员,9名官委议员。女议员4名,占议员总数的4.30%。议员年龄31~40岁的16名,41~50岁的44名,51~60岁的20名,61~70岁的3名,70岁以上的1名。按职业划分,商人30名,教师12名,法律界9名,商会9名,作家6名,工程师2名,医疗界2名,其他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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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是议会的主要职责。宪法规定,立法权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一项法案要成为法律必须由议会审议通过并经总统批准。政府和议员个人均有权向议会提出法案。其中政府提出的法案占绝大多数,议员个人提出的法案只占极少数,目前仅有两件。
    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一般由总检察署起草。在这方面,总检察署的职责是:起草和审查所有向议会提出的法律草案;起草和审查所有附属立法;就实施政府政策所必要的立法向各部和法规委员会提供咨询;为议会小型特别委员会提供咨询;为各部和法规委员会就它们主管实施的法律提供咨询;协助法律修订委员会委员修订和编纂成文法律;协助新加坡法学会的法律改革委员会确定改革范围并起草改革所必要的法律;管理议会法律和附属立法数据库。总检察署的这些职责主要是由其下设的立法处完成的。
    【财政控制权】议会财政控制权主要是通过审查政府提交的年度预算案实现的。议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案及通过拨款法案,通常需三周时间。年度预算案的审查和批准,一般安排在每年的3月份进行。通过提交预算咨文、辩论、质询,最后对预算咨文进行表决。表决若通过,即可作为拨款法案按一般法案审议程序审议;若被否决,内阁就应当改组。迄今为止,还没有未被通过的情况。
    除年度预算外,议会对政府的财政控制还包括:1.批准预支概算。在年度拨款法案通过之前,议会有权通过决议批准该年度部分时间的开支,但以这种方式表决通过的开支总额应列入本年度拨款法律的有关科目之下。2.批准临时性开支概算。由于公共服务的扩大和调整,或应紧急情况的需要,议会可以批准整年或一年中部分时间的临时性开支。对上述两种决议,只有在获得总统批准后方可生效。3.批准政府担保和贷款。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政府提供担保或贷款均须获得议会的决议授权和总统的同意。4.批准追加预算或超支说明。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政府需要提供追加预算和根据情况提供超支说明:(1)在任何财政年度用于或可能用于任何公务或目的的任何款项超出了该年度预算法规定用于这些服务或目的的数额;(2)在任何财政年度有任何款项用于或可能用于该年度预算法未规定的公务和目的。
    【监督权】议会有权监督政府。除了上述议会审查和批准政府提出的预算案外,对政府的日常监督主要是通过议员质询部长进行的。议会开会期间,每天会议开始的一小时用于质询。议员可向部长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提出质询。质询既可要求书面答复,也可要求口头答复。必要时,议会可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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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议会设议长一人,可设副议长两人,目前只有一名副议长。
    议长在议会选举后的第一次集会并在进行其他事务之前,由议会议员选出。议长可由议员或拥有议员候选人资格的非议员担任。如果议长的职位不是由于议会解散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出缺,应立即补选议长,否则议会不得进行自由活动。当议会选举后举行首次集会时,应尽可能迅速地选出副议长一人;而当副议长的职位不是由于议会解散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宣告出缺时,应及时选出另一人充任。
    议长、副议长当选后,应在就职前以宪法列表所列的格式宣读并签署效忠誓词。议长主持议会的所有会议,安排议事日程,维持会场秩序。议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议长代行其职权,正副议长均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议会另选一人主持会议。议长有权决定发言人、发言的次序、提出供议会辩论和表决的问题,但不参加辩论。议长如为议员,享有表决权,但不能投决定性票,即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议案视为被否决,议长没有裁决权。
    现任议长为陈树群(Tan Soo Khoon)。
    【委员会】议会设立七个委员会,处理议会的各项事务。1.遴选委员会(committee of selection)。它的职能主要是挑选并委任议员,参加各个特设委员会。2.公共账目委员会(publicaccountscommittee)。审查政府的各项账目,提出议会为满足公共开支对议会授权基金的分配使用情况。3.评估委员会(estimatescommittee)。审查政府预算,并报告经济状况、机构发展、效率、行政改革以及相关的政策,必要时可将评估递交议会。4.常规委员会(standingorderscommittee)。经常审查日常规则,并提出修正以及向议会报告相关事宜。5.议员福利委员会(housecommittee)。关注议员的生活状况,并向议长提出建议。6.公共陈情委员会(publicpetitionscommittee)。处理议会接受的公共陈情,其职能是考虑与委员会相关的陈情,并向议会作出报告。7.议员特权委员会(committeeofprivileges)。调查任何侵犯议会议员特权的投诉。
    全院委员会是全体议员参加的委员会。如拨款委员会,就是议会对政府预算进行审议的全院委员会。议会转为全院委员会审议时,议长离开议长席,不再作为议长履行职责。全院委员会的审议可以由议长主持,也可由其他议员作为委员会主席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议会还可临时设立各种特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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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大致分为法律案起草、法律案的审议通过两个阶段。同时法律实施前的准备以及对法律的修订也可视为立法程序的延伸。
    1.法律案的起草。政府提出的法律案通常由总检察署起草。一般要经过三个环节:
    (1)形成政策。政府各部首先要确定政策是否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或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它们也可以就这一问题征求总检察长的意见。一个部门在提请总检察署起草影响任何政策的法律案时,必须做到:保证所有与建议中的法律案有关的政策问题已经解决;征求与政策有关所有部门的意见并征得它们的批准;获得内阁的原则同意;与财政部税收处共同找出法律案中涉及税收的条款。
    (2)通知起草。部门在通知总检察署起草法律案时,一般要提供介绍政策和有关背景知识的总体说明和一个法律案草案。若没有提供法律案草案,部门也可以向总检察署提交一份关于拟起草法律案内容的详细说明。
    (3)拟订法律案。总检察署的法律起草人员在对部门的通知进行分析并确定立法范围后,即开始起草法律案。在拟订法律案的过程中,可要求熟悉政策的部门官员提供咨询和协助,以解决起草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当法律案草案最终形成并提交部门以后,该部必须将草案抄本连同备忘录抄本一起送交内阁,但在提交内阁以前还必须经内阁主管法律事务的常任秘书批准。如果一项建议中的法律案不属于任何一个部的权限,与几个部有关,就由法务部提请内阁批准,并向议会提案。
    2.法律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一项法律案要成为法律,必须由议会审议通过,并经总统批准。在议会阶段,大致有四个步骤:
    (1)法律案的提出和一读。经内阁批准的提案,由有关部长向议会提出。在提案提出至少两天前,必须向议会秘书长送交由部长签署的提案通知和法律案抄本。议员个人提出法律案,至少要提前四天向秘书长提交提案通知。但任何规定以下事项的法律案未经总统建议不得提出:课税或增税,或任何现行税收的废除、减征或免征;政府借款或提供担保,或修改有关政府财政责任的法律;统一基金的保管,对统一基金征收款项或此类征收的废除或变更;向统一基金缴付任何款项,或由统一基金支付、发放或提放或提取款项的数量;为统一基金接收任何款项,或此类款项的保管和发放。
    一读阶段,宣读法律案的长名称(全称),之后法律案递交议会秘书长,由其负责印发议会全体成员。
    (2)二读。法律案在印发全体议员并公布于政府公报七天之后,才能进行二读,但紧急法案不受这一时间限制。在二读阶段,可以对法律案涉及的政策问题和法律案的原则进行辩论。
    (3)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经二读后,即交由议会全院委员会审议,进行具体细节的辩论。全院委员会有权修正法律案。如果法律案涉及面广、备受公众关注,就需要进行特别审议。此时议会可提议将法律案交由议员组成的小型特别委员会审议。同时由小型特别委员会听证。小型特别委员会审议后,提出委员会审议报告。法律案经上述全院委员会或一个小型委员会审议后,即由全院委员会提出报告,并在全院委员会上进行三读。
    (4)三读。在三读阶段,可以提出修正案。议会需对修正后的法律案文本进行辩论,然后付诸表决。对于一般法案,只要参加投票者半数以上赞成即为通过;一般的宪法修正案则需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通过(宪法第三章关于新加坡共和国主权保护的修正案则不能由议会通过,而应由至少三分之二的公民投票进行表决)。
    根据宪法,议会通过的所有法律案(拨款法案,紧急法案,以及影响国防、安全、公安、和平或良好秩序的法律案除外),必须提交总统下属的少数民族权利委员会审查,以确保这些法律案没有种族和宗教歧视的内容。该委员会审查批准之后,法律案再提交总统批准。法律案获得总统批准即成为法律。如果该法律或任何其他现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该法律即于政府公报公布之日起实施。
    3.法律实施前的准备。为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由与通过法律案有关的内阁常任秘书负责采取必要的落实措施: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法律;在必要时建议法律实施的日期,并在公报上公布必要的通知;提出有关实施法律所必须的法令或其他条件的建议;准备、制定并在公报上公布该法律实施必要的附属立法。
    一般情况下,附属立法由获得立法授权者签署即可成为法律,其效力不再需要议会确认。附属立法制定后,有关机构需要做以下工作:在政府公报上公布附属立法;在其公布的14天之内提交总统少数民族权利委员会;在议会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将附属立法提交议会备案。
    4.法律的修订。对法律的修订由专门的法律修订委员会完成。法律修订委员会由总检察长、副检察长,议会顾问和总统委任的其他成员组成,其职能是制作和公布法律的修订版本和附属立法的修订版本,并对这些修订版本进行年度修订。
    法律或附属立法的修订版本制定后,即送交总统,由总统以命令的形式在公告上公布修订本的生效日期。法律修订委员会每年都对法律和附属立法的修订本进行修订,制作并公布以下文件:上一年制定的新法律的修订本;根据法律制定的所有附属立法的修订本;在上一年或在任何时候实际上已被修正的法律和附属立法的文本;新的法律活页文本,以更换已被修正的法律和附属立法的文本。法律修订委员会对法律和附属立法的修订,均要向总统提交抄本,当总统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了生效日期后,这些修订本就成为新加坡有关法律和附属立法惟一有效的文本。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议会审查和批准年度预算需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预算咨文说明和辩论阶段
    在每年的2月底或3月初,由财政部长向议会提出预算咨文。在咨文中,通常要回顾上一年度国家的经济状况,介绍下一年度的预算安排、收支情况和税收调整的建议。预算咨文提出并介绍后,议会即休会一星期,使议员们有足够的时间熟悉预算和准备审查意见。议会重新开会后,对预算咨文进行两天的辩论。议会对财政部长在预算动议中提出的预算原则及综合基金预算所体现的政府政策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限制,不讨论预算的具体细节。在议事规则规定的辩论时间结束时,若辩论仍在进行,议长可终止辩论。之后,将对预算咨文进行表决。
    2.拨款委员会审议阶段
    对预算咨文的辩论后,由拨款委员会对预算细节进行辩论。辩论的焦点是政府下一年度的开支。年度开支预算包括:拟由统一基金支付的公共服务开支预算,即综合预算;拟由发展基金支付的预算,即发展预算。辩论还要检讨政府各部经费使用情况,由政府部长回答议员对本部的质询。辩论通常要进行七天,在议长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辩论时间。准备在拨款委员会上发言的议员必须至少于辩论开始四天前提交其动议。所有的议员动议将作为预算的补充审议程序,列入委员会的讨论日程。讨论拨款事项时,不得涉及其他事项,非经议长或主持人同意,也不得提出任何拖延程序的动议。
    任何议员均可以就预算中的开支科目提出减少数额的修正案,对此类修正案不得再提修正案。只有部长才能对开支科目提出增加数额的修正案。在拨款委员会讨论开支科目的修正案时,任何议员包括修正案的动议者的每次发言均不得超过10分钟。当所有科目讨论完毕,委员会主席将分别提出有关综合预算和发展预算中拨款总数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不得再提修正案。在这些问题达成一致后,拨款委员会的程序即告结束。
    3.议会审议阶段
    议会恢复会议时,议长回到议长席,由财政部长报告拨款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议会秘书长宣读这些决议。财政部长随即提请议会同意拨款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议长即提请表决,此时不能再提出修正案,也不再进行辩论。
    议会审议通过政府的预算咨文和议员动议后,预算案即作为拨款法案,也要经过三读程序。议会对预算咨文的审议只算作一读程序。在提出拨款法案、补充拨款法案或最终拨款法案时,议会立即进入二读和三读程序。二读和三读只有一天时间,而且辩论只限于法案中体现的政府政策及实施的原则问题。对法案由二读进入三读的动议不得进行辩论。如果议会不通过拨款法案,将导致不信任表决,政府将被迫辞职。
    4.总统批准阶段
    拨款法案通过后,即送交总统批准。总统如认为政府将动用不是本届任期内积累的基金,有权拒绝批准拨款法案。总统在作出决策前,会得到总统顾问委员会的协助。如果总统不同意其顾问委员会的建议,拒绝批准拨款法案或补充拨款法案,财政部长可以提出动议,要求议会根据法律推翻总统的决定,对这样的动议不得提出修正案,即行表决。如果总统拒绝批准一项拨款法案或补充拨款法案,在其拒绝之后的30天内议会未作出推翻总统决定的决议,财政部长可以向议会提出动议,要求议会批准有关财政年度的开支。
    议会可以通过决议批准这一财政年度由统一基金和发展基金支付的开支或补充开支。当议会作出这样的决议,上一财政年度的拨款法或最终拨款法将被视为具有与本财政年度拨款法或最终拨款法同样的法律效力,并授权从统一基金和发展基金中发放款项,以满足本财政年度的开支需要。
    除年度预算外,议会还要批准预支概算、临时性开支概算、政府担保和贷款、补充概算或超支说明。其中预支概算和临时性开支概算,在提交议会审议后即交付拨款委员会审议,审议时间均为一天。补充概算在提交议会后也交付拨款委员会审议,其审议时间由议长决定。超支说明提交议会后,要先交公共账目委员会审议,在该委员会提出报告后,拨款委员会审议公共账目委员会的报告或超支说明,审议时间同样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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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每个月开会一次,会期一般1~2天;审议预算时议会要开两星期以上。
    当议会出席人数不及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时,议长得宣布议会休会。
    任何一届议会的末次会议与下届议会的首次会议之间相隔不应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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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一位议员只能代表一个选区而不能同时代表两个选区。任何议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议会应作出决定宣布该议员的议席出缺:如果该议员已不再是新加坡公民;如果该议员已不再是他所代表的那个政党的成员(被开除或脱党);如果已向议长提出书面辞呈;如果未经议长许可在议会会议期间缺席达两个月者;已丧失议员资格的。一旦某个议员议席被宣布出缺,应按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方式举行选举予以填补。
    【议员职责】新加坡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各部部长须从议会议员中选任,是否出任内阁总理、各部部长或政务次长,对其履行议员职责并无太大影响。议员履行职责分三个层次:
    1.在议会的职责。其主要形式是参加议会会议和参与委员会的工作。(1)提出法案、动议或请愿。依照宪法和议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任何议员均可在议会提出任何法律议案或者任何应予讨论的动议或请愿。虽然法律议案主要由政府各部提出,但议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2)参与辩论或讨论。议员可对列入议程的有关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与有关问题的讨论和辩论。在立法过程中,根据程序可对法律的主要原则或有关条款提出意见。在审议财政预算案过程中,就政府的财政政策及具体预算项目进行辩论。(3)进行调查或询问。议员可对政府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就有关问题要求政府作出解释。在议会开会的一小时的质询时间里,议员可就部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询问,但所提问题须于七日前以符合规定的方式提出,并且要求口头答复的问题不能超过三个。部长对所提问题进行口头答复,议员可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询问。本次会议不能口头答复的问题,可改为书面答复或延至下次口头答复。(4)投票表决。除宪法和法律另有规定外,议会中所有提请表决的事项应以出席和投票议员多数赞成为通过。任何问题在交付表决时,如果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动议应视为被否决。应当注意,非选区议员和官委议员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没有表决权。
    此外,议员还可被任命为议会常设委员会(共7个)的成员,或参加政府议会委员会(共11个),履行其作为议会议员的职责。
    《议会(特权、豁免和权力)法》,对议员在议会中的言论自由、辩论自由和活动自由作了规定,为议员忠实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
    2.在市镇理事会的职责。市镇理事会是根据现任总理吴作栋先生的建议而设立的。根据市镇理事会法,市镇理事会作为非政府机构,对其所辖区域的整体发展负责,重点是硬件方面,即辖区内公共设施和公共组屋的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为居民生活提供良好舒适的生活环境;也包括软件方面,如培养社群精神、增强居民的凝聚力等。在市镇理事会,选区议员作为领导机构的成员,担任顾问、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职务:其中任市镇理事会主席的议员,负责监督选区内公共区域或建房局财产的经营管理和维护,并保证向议会提交账目和报告;任副主席和委员的议员,协助主席工作或分管各委员会的工作。
    3.在选区的职责。主要是通过会见选民、访问选民和参加选民活动等形式为选民服务。每位议员需定期、定时(通常是在晚上)在指定地点接见选民。每周至少一次,听取选民意见,帮助选民解决问题。议员不能亲自解决的问题,根据情况可写信给政府部门要求解决,也可交由议会解决或交“民意处理组”(成员由总理委任)处理。议员通常作为市民咨询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顾问,帮助这些选区基层组织开展活动。议员要定期深入选区、访问选民、了解选民的生活情况和要求。这些形式的活动,密切了议员同选民的关系,为其所代表的党派赢得选民的支持,也为自己继续当选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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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督导】又称党鞭(partywhip),是政党中负责督促本党议员遵守本党纪律的人。其职责就是保证本党在议会活动中能正常完成任务:
    1.为议长列出议会讨论问题的题目并估计所需时间,保证所有活动能按计划进行。
    2.将准备发言的议员名单列出来,并保证后座议员能按本党的意愿投票,除非本党对该问题没有特别要求。
    3.保证投票时本党有足够的议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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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秘书长特别助理、侍卫长、记录员、同声翻译和其他人员组成。本届议会秘书处现有人员32名。议会工作人员未经议长同意,不得提升或调任公务部门任何其他职位。
    1.秘书长及秘书长特别助理。议会秘书长是议会秘书处最高级别的官员,由总统及公务委员会协商任命。秘书长辞职,需向议长提出书面请求,由总统同议长协商后决定。除议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赞成所通过的决议而作出议会秘书长因尽职不力(不论是由于身体患病或精神失常或任何其他原因)或行为不检应予免职的决定外,议会秘书长不得撤职。秘书长领导秘书处的工作并执行议长的决策。秘书长特别助理,也即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履行职责。在议会代表团出国访问时,一般由一位副秘书长作为代表团惟一秘书随团出访,负责代表团的所有事务。
    2.侍卫长。其主要职责是维持议会的秩序,负责议会的安全和保卫。他可以允许公众进入议会大厅,记录来访的客人,对议会收到的礼品进行登记等等。议会或议会委员会开会时,根据议长的命令,侍卫长可不用拘票逮捕那些扰乱议会或委员会秩序的人。每当议会开会时,侍卫长要履行一项重要礼仪:侍卫长身着制服,肩扛权杖,带领议长和秘书长入场。会议期间,侍卫长始终坐在会场,随时准备执行议长或议会的命令。
    3.记录员。负责记录议会开会、委员会会议、秘书处会议、议会议员的个别讨论、代表团来访等的所有发言或谈话记录。议会的每一项议程,都由记录员记录。会议上的每个发言由记录员以速记方式全部记录下来,并于72小时内印发议员。有关议会辩论的记录,公众都可以在官方报告中查阅到。
    4.同声翻译。在新加坡,英语、马来语、华语和泰米尔语均为官方语言。议员可以用其中任何一种语言发言,由翻译用其他三种语言进行同声翻译。议会同声翻译的要求极高,需熟练地掌握以上四种官方语言。
    5.电脑组。负责把议会的各种资讯传送给每位议员,负责将议会决议及活动情况输入国家电脑网络,并为议员查询各种信息。
    6.行政组。负责议会的后勤和为议员服务。现共有13名工作人员。
    【图书馆】议会图书馆藏书3万册,其中主要是有关议会资料。图书馆与政府计算机网络联通,并且加入了国际互联网络,每年可向世界各地图书馆询问近万次,为议员和议会工作机构提供世界各地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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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议会大楼】新的议会大楼于1999年落成。大楼占地2.2公顷,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新大楼的设计,充分考虑了旧议会大楼的原有特征以及位于中心街区(在最高法院和市政厅旁边)的地理位置。大楼包括三个新的楼段和一个保留建筑(原为总检察长厅)。整个建筑体现了独具特色的“廊柱”式风格,显得庄重典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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