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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怎样确定和分配的?

时间 2009-09-01 来源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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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6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人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

  县级人大代表总名额确定后,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应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代表名额。

  2、如果本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企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

  3、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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