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9月22日下午对《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该条例的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同时就条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9月23日上午,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条例的基本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建议作如下修改后请于本次会议审议批准:
一、鉴于第九条第三款作了禁止性规定,而在法律责任中没有相应的处罚,参照《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原第三十一条 及以下条款顺延。
二、经征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该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意见,连同修改后的条例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