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8年9月22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书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6月20日经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6月26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批准〈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报告》。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及时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水利厅、省政府法制办等省级有关部门发文征求了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于8月29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及说明进行了认真审查。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成都市人口众多,水资源相对匮乏,发展用水、生产用水、环境用水日益增加,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属于中等缺水城市。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将越来越紧缺。如何在法律法规上规范节约用水行为,保障合理和充分利用水资源,最大限度发挥水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又紧迫。目前,国家在节约用水管理方面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我省也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成都市制定该条例是很有必要的。从总体上看,条例符合成都市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同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下条款顺延。
  以上报告,连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批准〈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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