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说明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6月20日表决通过,现就条例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成都市人口众多,水资源相对匮乏,全市的水资源总量约为93.26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约为900立方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属中度缺水城市。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全市水资源短缺矛盾更加突出,成为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制约因素。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节水条例是缓解我市水资源短缺的重要手段和必要措施。
  实践证明,节约用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危机最便捷、最有效的方法,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节水工作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作,需要综合运用的管理手段很多,而法律制约又是制度保障的根本措施。通过节水立法,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公民的节水义务和用水行为规范,鼓励支持先进节水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等大量应用、推广,营造全民节水的良好制度氛围,表彰节水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罚浪费水资源的单位、个人,科学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有力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全域成都试验区改革、发展的有序前进。
  所以,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编制原则
  一是立足成都市实际。成都是西部特大中心城市,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条例充分体现了全域成都的理念,既适用于城市节水,还涉及农业节水、工业企业节水等多方面的内容,符合成都实际,具有较强的成都特色。
  二是突出可操作性。节水工作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条例中得到了集中体现。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额度等相关规定来看,条例都作了详细规定,做到了有行为规范,有处罚处置措施,使节水工作具备了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具有前瞻性。条例的编制立足于当前的节水工作,并适当考虑了今后的节水工作发展动向。比如:再生水利用措施,水平衡测试以及工业节水、农业节水中的一些先进节水工艺和技术的推广应用等,在条例中都有所涉及。
  三、条例的制定过程
  (一)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1999年,市水务局着手条例草案前期调研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及负责人考察、调研全国部分城市地区的节水立法工作,积累原始数据、资料,多次调研论证条例草案的立法必要性。随后几年一直坚持相关立法准备工作。2006年12月14日将条例草案(成水务〔2006〕261号)报送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反复修改,听取专家、群众、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多次修改。2007年市政府和市人大分别将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计划。2007年11月6日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2007年11月9日市政府将条例草案及起草说明(成府函〔2007〕145号)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二)常委会会议一审、二审过程。
  2007年11月1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农业委会同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水务局等部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梳理汇总,并于12月7日召开由部分市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用水企业及市级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12月21日,农业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六次委员会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提出的建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
  (三)统一审议过程。
  2007年12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分送给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常委会立法咨询员书面征求意见。2008年3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就“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听取了市水务局、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并专门征求了省人大相关委员会的意见。2008年6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统一审议结果报告和条例草案第三次审议稿。2008年6月1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第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们给予了充分肯定,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当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再次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6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草案表决稿,形成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节水管理体制。成都市已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在节水事务管理体制上,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节水工作的行政主体。同时根据水资源的系统性和中心城区的城市供水采用大管网集中统一供水,不能分割的特点,在条例第五条中授权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二)关于城市用水分类管理。条例中城市用水实行分类管理的主要原因是非居民用户已全部实施一户一表,且从1989年起就实行了计划用水管理。按照国发(2000)36号《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非居民用户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
  (三)关于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我市自1990年起,为贯彻《水法》精神,依据《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中心城区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其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标准依据《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对超计划部分累进加价执行1—3倍的标准。2005年12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居民生活超定额用水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标准统一规定为5%至20%。经函询,省政府法制办复函明确了《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属于省政府规章,《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属于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前者法律效力高于后者,条例对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比例执行与《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相一致的规定。
  (四)关于农村节水。农村用水是全社会用水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用水量较大。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结合农村用水的实际,条例专列一章农村节约用水管理,用六条分别对建设节水型农业、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规范蓄水工程建设等作了原则性规定,旨在鼓励和引导农业节水。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一并报送,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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