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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察应做到三个结合

时间:2008-05-30来源:未知
  

  开展视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发挥作用的一种重要监督方式,也是人大代表知情知政、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途径。要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视察工作,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做到与常委会监督工作相结合。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有多种形式,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等。虽然监督法对视察这种监督形式没有单独作出规定,但给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这项工作时留下了更大的可自由发挥的空间。因此,应充分发挥好视察的优势,使其与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形成良好互动,成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有效补充,以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实效。例如在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工作报告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政府相关工作进行视察,以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

  做到与代表工作相结合。要进一步发挥好人大代表在视察中的作用,在视察中体现他们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一是邀请代表参加视察。在视察时,根据视察题目,邀请业务对口的代表参加视察,有利于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安排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时,可安排参加视察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使代表能够较为全面直观地了解有关情况,并据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开展上下联动视察。在对一些全局性工作进行视察时,可采取人大常委会视察、代表小组视察同时进行的办法,这样既有利于扩大视察工作的覆盖面,又能够增强各级人大代表的履职积极性。四是结合代表建议办理开展视察。对在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个别没有得到落实的代表建议,组织专门视察,并在视察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督办,进一步促进代表建议的落实。

  做到与加强自身建设相结合。要搞好视察,必须要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要抓好组成人员的学习。要进一步充实学习内容,在抓好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人大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加强对经济、科技、文化、历史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拓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面,提高他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程度和前瞻性,为视察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通过视察,也有助于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的了解,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知政程度,使他们在视察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同时,人大常委会可以结合视察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出台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从而进一步完善常委会的有关制度,提高常委会依法履职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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