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财政监督工作既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难点,乡镇人大也不例外。如何使乡镇人大财政监督工作走出困境,打破被动、缺位、滞后的局面,实现“会议监督”与“日常监督”紧密结合,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呢?笔者认为,应当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工作上的创新和突破。
要明确乡镇人大财政监督的职权范围。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九条和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财政主要职权范围为:一是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二是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三是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四是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即是法律赋予乡镇人大三项职权,即:审批权、监督权和撤销权,也可以统称为监督权,也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乡镇财政实施监督的法律依据。
要规范乡镇人大财政监督的内容及程序。在监督过程中,应根据地方组织法、预算法以及省市县(乡)制定的财政预决算监督条例或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细化乡镇人大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以及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坚持按照审前调研、初步审查、会议审批、批复四个步骤进行,促使乡镇人大财政监督工作内容明确细化,重点突出,程序规范。
要全面推行乡镇本级部门预算。随着预算编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乡镇人大要监督支持乡镇政府及财政所积极推行本级部门预算,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实现部门预算编制“早、全、准、细”,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法制化、规范化。乡镇人大的财政监督也要由宏观预算的监督深化到部门预算的监督。
要着力提高乡镇人大干部及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尤其是财经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增强搞好财政监督的本领和能力,练好内功。
要积极争取乡镇党委的重视支持和乡镇政府及财政所的理解配合,严格依法行使乡镇人大财政监督职权,突出乡镇人大财政监督的重点,做到不缺位、不失职、不越权。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促进财政管理实现科学化、精细化。
要加快乡镇人大财政监督的制度建设。各乡镇人大要紧密结合实际,通过一两年的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健全乡镇人大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