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而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主要是以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形式,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此,依法合理划分代表小组,是保障代表在闭会期间更好地执行职务的必要前提。
《代表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依据《代表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依法都要划分代表小组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而划分代表小组的基本原则是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但如何具体组建代表小组,《代表法》没有明确规定。下面,结合《代表法》和基层人大工作实践,谈谈在闭会期间划分人大代表小组之我见。
依据《选举法》的规定,组成代表小组一要坚持便于组织的原则,二要坚持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二者都要兼顾,缺一不妥,既要便于组织为主,又要便于开展活动。如何具体划分代表小组呢?笔者认为,应以《选举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以最大限度调动代表参与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目的,结合区域实际和本级代表具体构成情况,依法合理划分代表小组。
首先,划分固定的代表小组。一是按照便于组织的原则,以区域为基础划分代表小组,如:县(区)人大代表以乡镇(街道)为基础划分;二是按照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组建代表小组的人数应适当,一般每个代表小组应在10人左右为宜,不宜太多。
其次,划分相对固定的代表小组。一是按代表的不同类型构成情况,划分相对固定的代表小组,如:以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等类型划分代表小组;二是以本级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为范围,划分相对固定的代表小组,如: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系统的代表组成相对固定的代表小组,对应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以上两种组建方式,同样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尤其是开展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视察调研,效果会更好。
总之,代表小组的划分,要坚持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以按区域划分固定的代表小组为主,以按类型、系统划分相对固定的代表小组为辅,相辅相成,二者兼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