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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与政府信息公开

时间:2009-10-14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杨涛
  

  据报道,深圳市政府新闻办最近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刚刚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全市新闻发布的范围和程序,并将行政问责机制引入了新闻发布工作。
  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以及有可能发生的影响公众生活的事件,政府机关及时、准确地发布新闻与信息,是“法治政府”的重要体现。其一,政府的及时、准确发布新闻,表明政府在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正在想尽一切办法着力处置事件,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其二,政府及时、准确地发布新闻,尊重民众的知情权,表明政府愿意接受民众的监督,并愿意在这种监督之下,将事件处置得更好更圆满;其三,政府及时、准确地发布新闻,也有助于消除社会上的谣言,更有利于民众兼听则明,防止发生恐慌情绪,引发更大的事态。
  上述《办法》规定,“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以及有可能发生的影响公众生活的事件,原则上要求在启动事件处置预案120分钟内发布已掌握的事件基本事实及现状等相关信息,并视事态发展及处置进展开展后续发布。”《办法》还进一步规定,“依法应当发布新闻而不发布,或未在有效时间内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而无故拒绝记者合法采访,引起不良后果的;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突发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及时发布新闻,或故意发布虚假新闻的;违反程序规定擅自发布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要追究行政责任,这就给有关官员头上悬了一把“达摩克利斯剑”。它将促使政府官员在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上,由被动变成主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入和持久进行,在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上进一步上台阶。
  当然,行政问责机制要真正起到促进政府主动进行新闻发布和信息公开的作用,还必须能严格执行,在实践中得到检验。我们希望,这一办法能真正得到有效实施,提升民众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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