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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缘何遭冷遇?

时间:2009-10-28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曹兆军
  

  近年来,审议被各级人大常委会广泛运用,但现实中也有一些地方审议意见形成多,落实少,遭到冷遇。据报道,江苏省某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形成专题审议意见15件,交办15件。年终反馈办理意见仅6件,占40%,其余9件杳无音信。这种操作灵活、方便的监督形式,为何会遭遇如此冷遇呢? 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首先,被监督者认识上存在误区。部分被监督者认为,只有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才对“一府两院”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审议意见在程序上对“一府两院”有强制力、影响力,实际工作不具强制力和约束力。因而,被监督者只在程序上敷衍一下了事。没认识到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思广益,对某项工作在充分审议后形成的共识,同样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同样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要求,其法律效力与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同等重要。被监督机关理当认真对待,整改落实,并实事求是地向人大常委会反馈整改情况。
  其次,一些地方审议意见量多,被监督者疲于应付。审议监督意见通报议题多、范围广,涉及执法检查意见、视察意见等等,为此在确定审议意见时,必须坚持抓大事、少而精、求实效的原则,突出重点和热点, 选择的议题要准、少、精。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选择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改革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常委会会议上安排议题进行重点审议,使审议议题集中,便于深入。
 第三,部分审议意见质量不高,影响了其执行力度。一些地方人大的审议意见缺深度、广度,针对性不强,内容表述不够严谨、规范、具体,缺少明确要求和量化指标。提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如蜻蜓点水,又大都是弹性措施,缺乏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对有关部门很难产生强制性效果。因此,要提高审议意见质量,常委会要围绕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把审议的问题吃透摸清;不可只赞不议,只讲成绩,不摆问题;要少议论,多提针对性的纠正意见。
  第四,部分审议意见督办机制不健全。实效性是人大监督的生命源泉,监督无实效,则无威无位。常委会审议意见不能动真碰硬,督办不力,审议意见就很容易被束之高阁,人大监督形象也将大打折扣。因而,必须加强审议意见督办的力度,建立健全审议意见办理跟踪督察机制,把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到内容、落实到单位、落实到责任人,限期办理,不解决问题不罢休,使被监督单位感到压力,从而提高落实审议意见的重视程度。
  最后,要利用人大监督形式多样的特点,形成监督合力。如对审议意见的办理不满意,可以对相关领导人进行质询和询问等,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整体效应,这样,审议意见不仅可以避免遭受冷遇的尴尬,还会大显威力,成为人大监督一种积极有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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