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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政党和人民团体联合提名与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之间的关系?

时间 2009-09-01 来源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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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一规定表明:
  1、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提名权。
  2、选民或代表联名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也具有同样法律地位。
  对此,有的同志,特别是一些从事组织工作的同志感到难以理解。在他们看来,组织提名,是在选举前经过反复考察,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慎重提出来的。而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只是在选举开始后的候选人酝酿提名阶段提出的,时间上的仓促,使得这种提名难免要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因此认为上述规定是"合法不合理"。还有的地方对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人选作种种"变通"处理,或干脆不列入候选人名单,或在酝酿、协商中悄悄取消,或作党派团体提名候选人的"差额陪衬"。如此种种提法和做法,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容易造成选举工作上的被动。通过选票表达选举人的意志是民主选举的一个基本特点,选举人不仅有投票的自由,而且有提名候选人的自由,这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的必然趋势。因此,无论是组织提名的,还是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的,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代表候选人人数过多超过差额幅度,在直接选举中,都必须经过反复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同意才能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在间接选举中则要通过预选,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应当认识到,严格依法办事,赋予选民或代表个人联合提名权,既可以提高候选人提名工作的民主化程度,也同样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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