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国的法治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取得巨大成就,并积累了丰富经验。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维护;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丰硕成果,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显著增强。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加强,对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动员全体人民以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推动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立法成就显著
(一)符合国情的立法体制日臻完善
1954年宪法初步确立了我国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制定法令 ;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大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55年、1959年全国人大先后两次通过决议,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行法规、修改法律的权力。
1982年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立法体制。1982年宪法对立法体制作了较大改动,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同时,还确认了1979年地方组织法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后来又两次修改地方组织法,赋予省(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而民族自治地方则继续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2000年3月颁布的立法法,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宪法和法律还明确了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还规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法制统一。现行立法体制,既坚持了中央必要的集中统一,又充分发挥了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既保证了立法的民主性,又保证了国家行政机关有足够的权力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
(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推进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坚持走群众路线,使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在立法实践中始终强调的原则。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开放的扩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受到进一步重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一再强调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十七大报告又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立法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逐步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得到全面推进,制定的法律更加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增强了法律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公布法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对事关人民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向社会公众公布法律草案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并据此加以修改完善后,再提交立法机关讨论、通过。自新中国至2007年底,我国先后将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婚姻法修正案、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15部法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布,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从此,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成为“常态”。在公布法律草案中征集的意见和建议,成为立法机关的重要参考,许多意见被吸收到草案中;征求意见的过程,本身也是一场生动的法制教育,为法律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举行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意见。立法听证会是扩大公民参与立法、实行立法民主化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有关立法听证的探索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地方立法实践中。2005年9月,考虑到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涉及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自立法听证会公告发布以后,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陆续有4982人申请参加听证会。经过预选,最后确定具有代表性的20人为公众陈述人。同年10月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时,参考公众陈述人的意见,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减轻了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负担。
在审议中切实发扬民主。从九届全国人大开始逐步发展完善了审议制度,法律草案一般要经过3次审议才能通过,以保证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严格执行审议制度的同时,继续对审议过程中发扬民主的方式和做法进行探索。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对法律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和不同看法,注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主动进行协调,特别是对分歧意见比较大的法律草案,不急于交付表决,而是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各方面反复协商,用合理的解决方案来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条件成熟以后,再启动表决程序。这些做法是行之有效的,使通过的法律更好地体现了集体智慧,质量更高、更符合实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8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的过程中,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对该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还对草案作了多处修改后,才提请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普通劳动者意见的基础上,作了较大修改并经过4次审议才交付表决通过,仅从条文上看,就由最初的65条增加到97条,而且大部分都是实质性的修改。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除现行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224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现行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对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作了全面的规定,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不断健全。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监督法以及各类组织法等,保证了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保证了国家机构有序运转,各项工作高效进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监督,推进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反分裂国家法等的颁布实施,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发挥着重大作用。
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进一步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制定民法通则、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为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同时,制定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发展进行适度宏观调控。外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等,适应了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和建立统一市场的需要,有力地推动了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
保障社会事业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着力加强。规范、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就业,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律不断健全,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制定了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法律,促进了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有力地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
依法行政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原则全面确立。行政诉讼法的颁布,确立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国家赔偿法正式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完善了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体制。行政处罚法的出台,在行政处罚领域明确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的方针。1999年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3年制定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行为的设定和程序等作了严格限制和规定,进一步推动了依法行政的进程。2004年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是政府法制建设的里程碑,表明依法行政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行政法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行政立法成绩显著,国务院制定了600多件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了20000多件规章。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程序进一步健全,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逐步完善。国务院加强审查报备案的地方政府规章。我国分别于1955年、1983年、1990年、2000年和2007年开展行政法规规章全面清理工作,有效维护了法制统一。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行政许可行为更加规范,2004年国务院部署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工作,各地方、各部门对各自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依据和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2007年,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再一次全面清理。行政处罚制度得到健全,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权威和效率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行政处罚从执法主体、处罚依据、处罚程序都得到了较大程度的规范。征收征用制度逐步建立,加快改革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完善土地征收、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2001年6月国务院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实施房屋拆迁作出规定,有力维护了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惩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行政决策走向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调整政府机构设置,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人民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制度和办法。
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不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积极推进,1999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2007年5月发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各地方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深入开展,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开展执法监察规范行政行为,不断加大纠风专项治理力度,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国家审计署对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对违反财政财务法规的问题作出审计处理决定。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办理。
司法公正得到有效维护
建国初,在废除旧中国司法制度的同时,逐步建立起新的人民司法制度。1954年宪法、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基本框架。改革开放以来,司法改革不断深化,司法制度全面确立。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巩固了人民政权,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日益完善。各级法院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通过不断完善并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广泛采取合议制度、普遍实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大力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长期坚持司法调解制度、严格实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等,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并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不断完善。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公诉机关。各级检察院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上级检察院领导下认真依法开展工作,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司法队伍建设成效显著。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党中央提出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按照严格、公正、文明的要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完善自律、惩戒和防范机制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外部监督等 ;司法机关全面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广大司法人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为民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司法队伍已经形成。
法制宣传教育成果丰硕
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要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从小学起各级学校都要设置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努力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特别要教育和监督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此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报告都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1985年起,党中央和国务院先后转发了中宣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5个五年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出了5个决议。普法活动在全社会蓬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深入,全社会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中央领导带头学习法制。1986年是“一五”普法实施第一年,中央领导同志就开始集体学习法律,举办4次法制讲座。中央政治局集体学法逐渐规范化、制度化。这对各级领导干部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起到了示范作用,为全社会学习法律作了表率。目前,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已形成制度,如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制讲座制度、党校法制教育制度等。
法制宣传教育向纵深发展,并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各级政府认真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国务院认真落实中央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对普法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司法部与中宣部等多次联合发文,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法制宣传教育等,做出部署,提出要求,通过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有力推动普法工作。同时,普法工作不断向深度推进、向广度扩展,在内容上,不断加强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在目标上,从提高公民的基本法律常识向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制素质和法治理念转变。目前,已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体制,各级各类学校把法制教育作为必修课程,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承担起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所有这些,保证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和普法不断取得实效,推动了全社会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