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三十周年专题

制度撑起前行之帆——邻水县人大常委会30年制度建设综述

时间:2010-01-13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谭明 刘会
  

  1980年,邻水县人大常委会依法选举产生。近30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修改和完善了28项常委会工作制度。在民主法制建设的一路航程中,一个个制度撑起了前行的风帆,为规范、创新和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立议事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
  人大及其常委会首先要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才能保障依法行使职权,因此,邻水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了4个议事制度。一是建立了《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对人大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选举、询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建立了《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发言、投票表决、审议意见的形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建立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对主任会议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范围和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重大事项等进行了规范。四是制定了《关于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有关规定》,对“一府两院”领导成员、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会议以及会议期间的发言等作出具体规定。这些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常委会会议,提高了会议质量,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代表人民行使职权。
  健全联系制度  畅通工作渠道
  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一府两院”和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是人大常委会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为此,邻水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3个联系工作制度。一是制定了《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办法》,其中对“一府两院”如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监督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制定了《关于加强同县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对常委会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征求县人大代表对人大工作的意见,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充分发挥了代表作用。三是制定了《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实施办法》,对代表建议的交办、督办、回复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提供了保证。
  完善监督制度  增强监督实效
  邻水县人大常委会以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以体现民意、维护民利为着力点,不断完善监督工作制度,增强监督实效。一是修改和完善了《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突出和强化了执法检查实效,使执法检查工作步入了规范化轨道。二是修改和完善了《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对监督预算执行、审查批准县级部门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以及监督预算执行的重点、方式,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改变了过去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过于原则和抽象的弊端,使之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三是修改和完善了《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规定》,使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体现刚性,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四是修改和完善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从源头上遏制了“一府两院”不依法行政行为,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五是出台了《跟踪检查办法》,明确了跟踪检查的范围、职责和要求,为增强监督实效打下了坚实基础。此外,县人大常委会还建立了《会前调研制度》、《会前送审制度》、《会中学法制度》、《中心发言制度》、《会议公开制度》、《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视察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暂行办法》、《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暂行办法》等制度,提高了常委会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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