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三十周年专题

乐至县人大设立常委会28年来依法决策 跟踪落实

时间:2010-01-21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袁建明 赵 燕
  

  乐至县人大自1981年3月设立常委会以来,围绕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议、决定180余项,并强化跟踪监督决议、决定的落实,促进了全县政治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上世纪80年代,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绿化荒山的决定》后,连续三年跟踪监督政府植树造林与绿化工作,为该县被成功评选为全国首批绿化先进县作出积极贡献。
  21世纪初,全县22座城镇居民饮用水水库均由个体户承包,由于个体户实施肥水养鱼,水质遭到严重破坏。2003年,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实地调查,审议出台《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决定》,并连续5年跟踪监督饮用水保护工作,保证了全县人畜饮用水安全。针对群众多年反映城市规划管理失控、随意性大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督促政府拟定《乐至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批准施行,并强力督促落实《规定》中的各项技术指标,整改成效明显。
  针对广大群众多年反映的少数居民在消防通道、护城河、公共绿地、人行道和楼顶进行违法违规搭建、危及人身安全的问题,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拆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议案的决议》。县人大常委会强力督促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集中人力物力,克服多方困难,依法推进违法违章建(构)筑物拆除,先后拆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9.2万余㎡,城市整体面貌得到较大改善。在“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全县没有出现违法违章建(构)筑物损害群众生命财产。县人大常委会还作出批准县行政中心搬迁的决定,督促县政府盘活闲置土地、扩大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味,实现城市建设新突破。如今,县城建成区面积由2005年的4.5平方公里发展为12平方公里。

------分隔线----------------------------